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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 惠 政 策

朝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朝政发[200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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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朝阳市鼓励域外投资
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我市经济的跨越式发展。迅速扩张经济总量。进一步吸引域外投资,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朝阳市域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在朝阳市辖区内投资新办的企业和项目。

第三条 鼓励域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采取合资、合作独资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可以选择联营、兼并、收购、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私营企业的改制、改造;可以采用建设——经营——移交(BOT)、转让经营权和收费权等形式投资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章 对新办企业、项目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土地政策
(一)对新办企业、项目可采取出让、划拨、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为外来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生产加工型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按国家规定投资强度(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和建筑密度(厂房等主体建筑面积占用地面积比例)确定用地限额,在用地限额内,按最低限额收取土地出让金。
已经享受了土地优惠政策,但经营期未满10年的,应补交政府给予的土地补贴,方可转让土地使用权。
(三)符合划拨条件的基础设施(不含房地产开发,下同)项目,土地可以实行行政划拨。
(四)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前5年由受益财政按租金50%的标准给予礼帽,5年后给予全额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土方财政新增收入。
(五)以政府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折股时地价优惠30%,自赢利之日起5年内土地折股形成的国有股不参与分红,投资者可按原始价格收购。
(六)利用经国土部门确认的废弃地的企业,整理废弃地时所发生的费用经同级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认定后,可发返还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
(七)占用现有耕地只要不改变原土地使用用途,利用“五荒”(荒山、荒坡、荒沟、荒滩、荒水)资源只要不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其使用形式及价格由项目单位与农户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商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再收取费用,进行永久性建设的,需输征第占地审批手续。
第五条 资金扶持政策从事生产加工的新办企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由受益财政按新增财政以往土方所得的50%给予科技开发基金扶持;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及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化厂房以租赁方式经营的新办企业,自投产之日5年内, 由受益财政按其新增财政收入土方所得的50%给予科技开发基金扶持。

第六条 收费政策
新办生产加工型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在注册登记和建设过程中,按下限收取有关工本费、劳务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缴国家和省部分外,市本级留成部分和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

第七条 工商政策优惠
(一)市政府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人民币50万元;对获得省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10万元;获得市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1万元,市财政承担奖励资金的40%,获奖企业所属纳税地县级财政承担奖励资金的60%。
(二)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专项审批或核发许可证者外,新办企业一律实行登记备案制,可直接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手续。
(三)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度。按《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公司,允许各投资人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10%以上(最低不处少于1万元),1年内实缴资本达到30%,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到位;设立超过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其他公司,各投资人首次出资到位50%,其余部分允许3年内到位。
(四)放宽企业集团的登记条件。对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1000万元以上,可办理企业集团登记。
(五)实行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分离登记制,对处于筹建阶段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先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其经营范围为筹建经营,待企业具备经营条件后,变更经营范围,赋予其经营资格。
(六)放宽冠名限制。新办企业的有限公司均可直接冠“朝阳”市名;积极帮助规模较大的企业冠“辽宁”省名;冠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的核准权,下放到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七)鼓励外来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驰名商标等无形资产作价入股。其中:以高新技术成果、国家驰名商标作价入股的,作价金额最高可以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

第八条 税收优惠政策
对符合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扶贫开发和省加快他家西北地区经济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凡有税收优惠幅度的,一律执行优惠上限。

第九条 特殊优惠政策
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性项目,1亿元以上的非生产型项目,给予免费使用土地的特殊优惠政策。

第三章 加强企业的服务

第十条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县两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积极推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在市及各县(市)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域外投资企业服务处,对每一域外投资企业的设立指定部门代办,代办部门全程负责登记、注册及项目审批等服务工作。在市及各县(市)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实行“首问制”、“限时办结制”。市和各县(市)区环境治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软环境建设和服务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设立“八条高压线”保证软环境最优,即:不按《行政许可法》规定依旧保留和滥设行政审批事项刁难企业的;到企业直接或变相吃拿卡要,侵占企业合法权益的;到企业违法处罚的;对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政策落实不力的;到企业收费不按最低标准执行的;违反有关规定自立收费项目的;在报刊杂志征订中仍以红头文件形式向基层分配指标的;对按有关规定的典型案件没有及时曝光、及时查处的;对触犯“高压线”的给予严厉追究;是领导干部的要“一次警告、两次免职”;是机关工作人员的要“一次查实待岗、两次予以辞退或开除”。

第四章 对引进外来投资人员的奖励

第十二条 对引进新办生产性外来企业的有功人员,在资金到位一年后按外来投资注册资本的2%予以奖励,其中有突出贡献者所得资金不低于总资金的60%。外来独资项目资金由受益财政支付,合资合作企业由本市合作方支付。

第十三条 对引进外来援助等无偿资金(不含各种向上争取资金、政策性资金)的有功人员,可由受益单位所属土方财政给予1-5%的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得给予引资人物质奖励的,可按上述奖励政策规定的相应标准,向其所在单位拨付工作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购并国有、集体企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各项政策的实施确认由朝阳市各级相关部门负责。其中,外来企业确认由各级外经贸(招商)部门负责;引进外来企业有功人员和有突出贡献者由域外投资者确认,由各级外经贸(招商)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朝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域外投资企业仍执行原招商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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